协会章程

宁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宁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xi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NXEP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从事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低碳等相关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管理、服务单位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协会党组织并开展党建工作。

(二)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行业发展、弘扬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建设、加强自身发展。

(三)本协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条  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全力提升我区生态环保产业的科技创新水平、技术装备水平、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运行服务能力水平、开展各种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大力开拓区内外环保产业市场;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管理,推动宁夏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本团体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宁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

第八条  本协会的住所:宁夏银川市贺兰县恒安北街178号。

第九条  本协会网站:www.nxsthjcy.com。

微信公众号:   。刊物名称:宁夏生态环境保护,刊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调查研究、标准制定、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展览展示、会议服务、合作交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一)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助手,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规划和环保产业政策,开展行业发展预测研究,提出适合宁夏发展环保产业的政策建议,协助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调查研究统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污染防治、环保监测检测运行标准建设,参与环保产品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等活动,为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服务。

(二)组织行业技术攻关,开发推广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技术咨询和技术交流。举办环保产业技术、技能培训,大力推动环保产业的科学技术进步。经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环保科技成果和环保技术服务成果的技术评审、实用技术筛选、推广应用和工程示范;

(三)收集整理国内外环保产业发展动态和有关技术资料,及时向会员单位和企事业用户提供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组织各类技术考察,举办环保产业展览会、展销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等信息交流活动;帮助企事业及会员单位科学决策,提高生态环境技术业务管理水平。

(四)协助企事业单位引进外资,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装备,积极促进外引内联,积极培育我区的环保产品市场,组织更多的新技术,新装备进入国内外市场。对重大环境装备产业化、环境工程项目投资进行前期论证及有关服务;

(五)利用自身优势,在污染治理企业、技术服务单位、环保产品厂家之间开展咨询服务。维护环保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监督会员单位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同时保护环保产业领域里的知识产权;协调企事业关系、代表会员利益,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的各种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编印环保产业专业性刊物、设立宁夏环保产业网站,建设宁夏生态环保产业信息库和电子商务系统平台,为发展宁夏生态环保产业提供综合性信息服务,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环保产业的社会影响。

(七)发展环保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基础和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审核,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会员)

2.单位(个人)简介;

3.企业自愿提供的相关资质或荣誉证书;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提供统计调查、信息等行业资料。

(七)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发挥集体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及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制定、修改、通过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员、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理事会员代表、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会长等产生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要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协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九)提出修改协会章程意见;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中第一、四、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职能部门,承办具体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协会秘书处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有宁夏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思路和引领及带动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或退(离)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内地居民,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一)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卸任后的20日内,报宁夏生态环境厅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被罢、免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并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查,并经宁夏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报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并最多只能延期1届。

第三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产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会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就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查并经宁夏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组织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休会期间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设置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计划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计划;

(四) 决定秘书处设置内部职能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以上,且为奇数。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员、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会长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宁夏生态环境厅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列席。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一节 专家库及专委会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专家库及专委会。本会的专家库和专委会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专家库及专委会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评议评审等活动。本会的专家库及专委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以“专业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九条  专家库及专委会、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专家库及专委会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籍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家库及专委会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资产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宁夏生态环境保护厅业务主管单位和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秘书长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常设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发挥引导监督作用,体现党的主张。

第七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报会员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自治区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意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需在通过后30日内及时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登记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本协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须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协会的债权债务,并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二0二四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