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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13 9:49:48
宁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宁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协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2、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常设机构的财务账户,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3、会费标准的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4、收取会员会费,应按照规定向会员提供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5、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按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年度预决算情况,同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6、分支机构不得制定会费标准,不能收取会员会费。接受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委托代为收取的会费,应及时足额缴入本协会账户并由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开具会费专用票据。
二、会费标准
1、理事单位会费4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会费10000元/年;
3、副会长单位会费20000元/年;
4、会长单位会费50000元/年。
三、会费缴纳时间:
1、各理事会员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缴清当年会费。
2、新入会的理事会员单位,在收到会员证书之日起,一月内交纳当年会费。
3、账户信息:
户 名:宁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银川市民族北街支行
账 号:106002051881
四、会费的使用
1、会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坚持专人审批手续。
2、会费开支范围:
(1)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协会会长、秘书长工作会、专委会会议等会议及活动;
(3)协会秘书处在《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
(4)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
(5)其它正当开支。
五、其他
本制度经第七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解释权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